身份证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8-01-17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访问次数:382

1、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分县局、派出所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分县局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办证的申领人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先到户籍地社区进行核实,由社区民警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像核对单》,社区干部签字盖章后,按规定在常口系统添加人像信息后再予办理。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的换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年龄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4、居民身份证的补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