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2来源:保卫处作者:黄飞访问次数:690


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新疆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新疆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门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门卫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出入校门须服从门卫管理,来访者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校外人员不得带犬只进入校园。

第四条  非本校机动车(含出租车)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第五条  校内车辆出入校门实行通行证制度;人员出入在非常时期亦可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六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下车推行出入。

第七条  携带大件及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接受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的询问、检查、登记,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二章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限制速度为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不得高声播放车内音响。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不得随意停放。白天停放到指定的停车位,夜间一律停放到停车场,不得占道停车,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任何场地、路段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不得并排占道骑行,不得骑快车,不得玩杂技式骑车。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三章  公共场所及大型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本校人员开放的师生员工聚集的文化娱乐、会堂中心、运动场(馆)、绿化区、食堂餐厅、广场等场所。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负责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求各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各类短期培训班),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须进行安全申报制度,主办方应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事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举办前三天将安全保卫措施报告保卫处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所有公共场所举办各项活动应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并配有明显标志,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保卫人员,以维持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不允许各类闲杂人员、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区游窜叫卖,禁止在校园随意张贴广告、散发各类宣传单。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任何牲畜,严禁学生养狗。教职工所养犬只必须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养犬证》。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区严禁遛狗;生活区不得脱绳遛狗,不得放纵犬只影响行人安全和邻居休息。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学生区各商业网点不得售酒、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300W以上)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喝酒。

第四章  商业网点、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商业网点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设店面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所有商业网点、特种行业必须有经营许可证,证件齐全,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必须服从治安管理,做好本店的治安防范工作。不准在门前、路边和非指定地点搭建亭棚、乱摆摊设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严禁销售自制熟食品和卤制品等。

第二十三条  打字复印材料要严格审查其内容,外文材料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材料凭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不得随意翻印。

第二十四条  不得制作、复印、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翻版教材。不得制作、复印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资料,对不能辨别的资料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指定的临时经营摊点不准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经营时间、规模、范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超市、商店、餐饮业要抓好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中毒工作。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从事商业、建筑、服务、生产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进校三天内由使用单位专人造册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到校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上报校综治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员进校后,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盗、防火、防事故教育。

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校规,不得在教学区高声喧哗及有影响校园治安秩序的言行。

第三十条  暂住人员要有专人负责治保工作,暂住人员在30人以上的设立治保小组(2—3人),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个别零散用工由使用单位领导或具体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暂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且有违法犯罪的,要追究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公寓治安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保卫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纸张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慎用蜡烛。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楼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砸酒瓶、破坏公物等。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和校园内做乃麻孜、穿戴宗教服饰及从事一切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传播黄、赌、毒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章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三十九条  支持、协助保卫处和派出所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条  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管理所属设施,采取有力措施防火、防盗,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及时调解、疏导部门内部及相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二条  应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列入经常性教育内容,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场地应有安全围栏,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安全标志。进入施工场地,应带安全帽。

第四十四条  施工车辆进出校门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严禁乱行、乱停和超载。所污损的路面必须及时清理和修补。

第四十五条  施工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学校将根据情况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四十七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致伤、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以下情形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调解纠纷、制止滋扰闹事行为成绩显著的;

(三)防止了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四)对治安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 对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移送公安机关。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者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和营养费用等。

(三)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不予处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管和治疗,并负责赔偿损失。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及醉酒者,违反本规定,予以处罚。

(四)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五)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勇于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有立功表现的;

(六)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造成较严重的后果者;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者。

(七)有下列行为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后果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

1.扰乱学生公寓、食堂、会堂、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2.进人校园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假冒他人或伪造证件入校。

3.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随意乱停放。

4.机动车辆在校内乱鸣嗽叭、高声播放车内音响、时速超过15公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或无证、酒后驾驶。

5.在校内私自饲养家禽家畜,违反规定遛狗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6.盗窃财物、破坏公共设施。

7.在办公室、要害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仓库、配电室、网吧等公共场地吸烟。

8.未经批准在办公室、学生公寓和各商业网点使用大功率电热器。私自接拉电线,明火煮烧食物。

9.制作、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翻板教材及其它非法制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

10.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11.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留宿外来人员。

12.拒绝、阻碍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13.在校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打架双方动用锐、钝器伤人或召引外单位人员到学校闹事。

14.携带国家管制的刀具、枪支、弹药、警械及炸药、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5.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中共新疆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