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04-01来源:保卫处作者:马鑫访问次数:12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疆农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

                                  20231219





新疆农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新疆农业大学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新疆农业大学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不符合以下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三)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四)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五)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文明有序;上牌管理,分类管控;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武装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一)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牵头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为合规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和发放校园通行证;

(三)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及安全检查和督导,加强校园公共区域巡查,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校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并施划相应标识;

(五)依法依规清理校园通行权限到期和无校园通行权限车辆。

第六条  各单位经常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公安交管部门和保卫处(武装部)通报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协助完成无校园通行权限学生车辆的清理劝退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相关单位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巡查工作;各学院协助做好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行为;

(二)后勤服务处做好学校自有公共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公共充电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建筑楼栋负责单位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建筑物的管理和巡查工作,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亚心校区管理委员会、三坪教学实践基地(陆港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附属中学、幼儿园等单位负责牵头规划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加强校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或纠正本办法所列的各类违规行为并通报保卫处(武装部),协助做好无校园通行权限车辆的清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均需登记上牌,实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和校园通行证“双牌证”管理,做到“一车一证一号牌,无牌禁行,违规销牌”,未取得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登记和上牌集中办理工作,同时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实名电子登记,并核发校园通行证。集中办理工作结束后,不再接受新增加车辆校园通行牌证的办理。

第九条  已成功办理公安交管部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按程序进行实名电子登记,并领取校园通行证。取得“双牌证”的车辆,教职员工车主通行权限为3年,学生车主通行权限至正常毕业时间的次月最后一天(正常毕业时间按照学制进行推算)。通行期限到期后,师生员工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自动失效,师生需自行处置名下车辆并移出校外,逾期将由保卫处(武装部)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经在全校公示,无人认领并处理出校的车辆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车主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条  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颁发校园通行证,按程序进行实名电子登记,取得校园临时通行证。此类车辆学校设立8个月校园通行权限过渡期(2023121日—2024715日),过渡期满临时通行证自动失效,车主自行将车辆处理出校。过渡期满未处理出校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武装部)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经在全校公示,无人认领并处理出校的车辆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车主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一条  校园通行证及号牌禁止转让、售卖和出借。

第十二条  未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维修抢修、安全保卫等单位使用公用电动自行车,由所在单位向保卫处(武装部)报备,取得校园通行权限。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按照牌证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号牌和校园通行证“双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牌证有效期内可在校内行驶并自由出入校园;

(二)未办理公安交管部门号牌、只取得临时通行证的“单牌证”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仅限校园内通行,禁止驶出校园;

(三)未办理公安交管部门号牌,又未办理校内临时通行证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内通行。保卫处(武装部)将对“无牌无证”车辆统一清理并集中管理,车主履行相关取车审批手续后,领取车辆并处理出校。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二)出入校园大门的电动自行车应减速慢行,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接打电话,不得超速行驶及违规载人,电动自行车后座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六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牌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

(一)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物内停放;

(三)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等处停放;

(四)禁止在道路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五)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武装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违停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保卫处(武装部)有权对此类车辆进行处置,经在全校公示,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车主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牌证,保持车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牌证。如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更换,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学校指定位置集中充电,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蓄电池带入楼内。

第二十四条  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参照《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视为一般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车主给予警告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并计入该车违规记录,视情节轻重通报车主所在单位:

(一)违规载人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规停放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规定时速达到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

(六)行驶过程中看手机、接打电话、拐S弯、嬉笑打闹、追逐等行为。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将全校通报批评、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取消车辆校园通行权限,并通报车主所在单位:

(一)伪造、变造牌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校园通行权限的;

(三)私下转让、售卖、出借车辆校园通行证的;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的;

(六)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七)一年内一般违规行为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肇事者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公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此办法管理,自行车的登记、停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电动自行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