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5来源:保卫处作者:马鑫访问次数:11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试行)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

2023910




新疆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的原则,车辆和驾驶人员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武装部)是校园交通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交通实施监管校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处(武装部),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公机动车辆的部门必须建立相关用车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是指校园内所有道路,标识标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桶、升降闸机、车辆管理系统、测速器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都有责任保护学校交通设施设备完好,行人、各类车辆应按照交通设施的规定通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交通设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进行各类活动,不得在校园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设立宣传牌、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牌等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交保卫处(武装部)备案,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相关作业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现场公示、安全警示等保护措施,夜间施工作业应配置足够的光源照明,施工完毕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理施工垃圾,恢复路面,保证道路正常使用

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影响最小化的原则,遇有交通堵塞或其它紧急情况时,保卫处(武装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相关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学校根据校园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校园道路范围内设置各类车辆停放场所和停车位,停车位不足时可设置临时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遇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大型活动等情况,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实施包括行车路线、车辆停放、人员疏导等在内的校园临时交通安全管制;

学校各单位、部门举办活动,应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三章  机动车辆

第十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学校公有车辆、教职员工私有车辆经审核批准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外来车辆须有报批手续方能进校。

(二)学校在各大门设置智能车辆管理系统,校内教职工车辆自动核验通过;非本单位人员不得驾驶授权车辆进入校园。

校外车辆进,应主动停车,接受安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搬运物品进出校园的车辆,须有相关单位证明或学校教职工随车并出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检查、登记。

)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上级有关部门公务车辆经审验后可进入校园。

)大型施工机械、大型载重车辆、重型车辆,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保卫处(武装部)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

)破坏道路的履带式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原则上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 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一)车辆进校后,应按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警示和规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禁止超载、超速、超车、并行、鸣笛逆向行驶、抛洒滴漏;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或做其他妨碍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车或无证驾车,严禁在校内学车、试车、练车。

(三)车辆应按方向规范在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停好后原则上不再动车,就餐、开会等校内活动不得驾车前往,需出校时可驾车直接离校。

(四)车辆在主干道上下客(货),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靠边长时间停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靠边停放,驾驶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六)高峰时段对人员密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执行教学区“夜间无车”要求,原则上职工车辆及外来车辆在23:00点前驶离校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电动助力车、自行车

第十 非机动车的出入管理

)教工、学生驾驶非机动进校需主动出示一卡通,积极配合安保人员检查,身份核验后方可进校。

校园非机动车原则上仅限校内通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管理

(一)不得饮酒驾驶;

)不得逆向行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文明骑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骑行嬉闹;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或其他影响注意力的不安全方式;

)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

)不得有使用伞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加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有序停放,并将车辆摆放整齐,不得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大厅、走廊、通道内及其他非停放区域,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以及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公共部位通道。

校园内电动助力车充电必须在学校设置的电动助力车充电桩上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助力车充电。

十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十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道路。

第十 校园道路上禁止坐卧、停留、嬉闹、打(踢)球,禁止随意掷物、攀爬车辆及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 无亲子卡的未成年人应履行进出校审批手续,监护人照看进入校园后的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章 交通事故和违规、违章处理

第十 交通事故处理

(一)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武装部),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尽量减少对校园交通秩序的影响。

(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武装部),做好现场保护与证据固定,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三)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保卫处(武装部)、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 违规、违章处理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保卫处(武装部)可处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车辆进校权限等处理措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将校园交通安全列入各单位年终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予以“一票否决”。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内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影响本单位年终综合治理考核。

)校外车辆在校园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可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驶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强行冲岗、故意停车堵门等行为,校内车辆取消进校权限,社会车辆做报警处理。如造成设施损坏须依价赔偿,若构成违法行为的,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

通讯等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损失。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助力车充电,对违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对车辆实行暂收,车主凭相关证件、手续和个人承诺书到保卫处(武装部)认领

其他校区遵照本规定执行,附属中学实行无车校园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