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 转账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5-20来源:保卫处(武装部)作者:马鑫访问次数:16

今天就是520号了,这一天因为数字“520”与“我爱你”谐音,成为了情侣们表达爱意的日子。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想提醒大家,真正的爱意不应该只体现在转账520元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03月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共同生活。张某是一名房屋装修工作者,同时经营着自己的装修公司,而李某则在一保险公司担任职务。在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累计向李某转款超过50万元。然而,到了202212月,两人因感情分歧,李某提出分手。尽管张某多次尝试挽回,但最终未能改变李某的决定,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面对感情的无法挽回,张某不希望既失去爱情又损失财产,因此多次尝试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李某,要求返还之前的转账。李某则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期间她怀孕并流产,这不仅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医疗费用,更对她的身心造成了深刻伤害。李某还指出,涉案款项中的大部分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如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的购置等,而且她也向张某转过款项。因此,李某拒绝了张某的还款要求,并避免与张某见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52.29万元现金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在深入审理此案后,法院对张某向李某的52.29万元转账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分析。根据转账的性质和背景,法院将这些转账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转账,法院认为这些转账明确体现了双方的借贷合意,因此应被定性为借款。李某作为借款人,有责任偿还这些款项。对于第三类转账,即那些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如“520”、“521”等,以及附有“老婆生日快乐”等爱意表达备注的转账,法院认为这些转账更多是张某作为情感表达的一种赠与行为,而非借贷关系。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这部分款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关于第四类转账,由于张某除了提供转账记录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些款项的具体用途或目的,法院在考虑了双方近三年的共同生活事实、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以及分手原因等因素后,没有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借贷关系。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向张某偿还28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法

   转账520元只是一种物质表达,它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真心。爱情是建立在相互理解、支持和关心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仅仅依靠金钱来衡量。如果一个人只在你转账520元的时候才感到被爱,那么这种爱情也许并不真实。

转账520元也不能持久地表达爱意。一旦转账完成,这笔钱可能会被用于其他用途,而真正的爱意应该是持久的、无私的。我们应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关心、陪伴和支持来表达爱意,而不是仅仅在特定的日子通过转账来表示。

今天是520号,希望大家不要只通过转账520元来表达爱意。我们应该用真心去对待对方,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点滴行动来展现我们的爱意。只有真正的关心和陪伴,才能让爱情更加长久和真实。让我们一起用心去爱,而不是只靠金钱来衡量。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