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22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作者:保卫处访问次数:13

 为进一步加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期间乌鲁木齐市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乌鲁木齐市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管控时段

20259150时起至2025101224时止。

三、管控区域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全域。

四、管控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和施放空飘物等影响安全的飞行行为。 

(二)因医疗、抢险、救灾、警务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利用指定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三)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以及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军队、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