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为进一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严防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守护全体师生的生命健康,严禁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安全底线不容触碰,平安校园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刀具的一部分,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法律规定实行控制管理的刀具。
管制刀具的种类
1.匕首,即短剑或狭长的短刀;
2.三棱刀,是一种三面有棱角的刀具;
3.弹簧刀,是一种具有弹簧自锁装置的利刃,又叫跳刀;
4.各种尖刀,是指刀刃长度在8厘米以上的单刃或双刃尖刀。
另外,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以及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等都属于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携带管制刀具,危害远超想象
1.刀具伤人害己:管制刀具攻击性强、危险系数高,日常携带极易引发意外划伤。同学之间一旦发生口角摩擦,若在情绪失控时使用刀具,极易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2.携带即属违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留下无法消除的违法记录。
3.破坏校园安宁:校园是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净土,管制刀具直接扰乱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从根本上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给全体师生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红线警示

法律层面:
【非法制造】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日用刀具分类和安全要求》(GA/T1335-2016)相关规定要求,对刀具制造企业,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并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刀具的生产制造。
【非法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规层面: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持有或存放酒类、危险化学品及违规电器,非法出版物、管制刀具等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的违规违禁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规违禁物品由学校保管或销毁;
保卫处提示
1.严守底线,坚决不碰红线。充分认清管制刀具的危害性与违法性,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决做到不购买、不制作、不携带、不存放、不转借管制刀具,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2.规范用刀,规避日常风险。日常生活中如需使用水果刀等日用刀具,务必选择安全合规的非管制刀具,使用时规范操作、妥善保管,严禁带入教学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杜绝安全隐患。
3.主动监督,共同守护平安。如果发现身边同学有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的行为,请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保卫处、辅导员报告,共同消除安全隐患,守护我们的平安校园。
不得非法持有、携带管制刀具
以免给自己或他人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遵守法律,安全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