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 |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6-05-09来源:保密观 江西师范大学保卫处 TUTE电子芯情作者:保卫处访问次数:12

    20264月到5月中旬是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今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的主题为:“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保密公益海报《共筑数智时代保密长城》

保密公益海报《数智红线》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大学在读研究生薛某,因资金短缺,在网站和社交平台四处发布求职信息,寻找兼职机会,后通过微信兼职群谋得一份港口船只统计的工作。对方自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需统计各码头船只数量。薛某按约定拍摄及发送照片,收取报酬。此后,对方让其拍摄军事、航天、航空之类的内部期刊,并指导薛某注册多个英文邮箱,采用加密方式发送邮件。经查,对方为境外情报人员,薛某为其提供的照片涉及1项机密级国家秘密,累计获利2.8万元。最终,薛某因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3万元。

案例二

    小哲,18岁内地某重点大学学生,所学专业可以接触不少国防科工的秘密。他因学习成绩优异赴台湾某大学学习交流,被一位自称许佳滢的台湾女子搭讪并结交。小哲回大陆后,许佳滢以恋人的身份要求小哲把他取得的成果发过来和她分享。据国家安全部门介绍,小哲共向小许提供涉及国防科工近百份情报,并收到许佳滢约4.5万元报酬。经查明,许佳滢的真实姓名为许莉婷,比小哲大16岁,是台湾军情局的间谍人员。

    案例三 

    当前,AI写作工具的上线深受办公人士青睐,但也会带来一定泄密风险。某次涉密会议筹备期间,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冯某在起草一份涉密材料时,苦于没有头绪,便将部分敏感内容替换成字母代码,输入AI写作工具辅助生成文稿,导致涉密信息暴露风险陡增。事件发生后,冯某受到严肃处理。

法律法规

    十二种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卫处提示

如何防范泄密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7.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8.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守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绷紧保密之弦,筑牢安全之墙,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和平与安宁。